把激勵搞對,激發制度良性競爭 ——地方自治的善治之道
地方政府與市場預期中央政府會兜底,正是地方債窟窿越來越大的誘因之一。這個不良激勵,誘發了巨大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政府必須劃斷與禁閉這個誘因,發出明確的信號,劃定清晰的規則,讓地方政府自負其責。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陳麗君
地方政府與市場預期中央政府會兜底,正是地方債窟窿越來越大的誘因之一。這個不良激勵,誘發了巨大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政府必須劃斷與禁閉這個誘因,發出明確的信號,劃定清晰的規則,讓地方政府自負其責。
2016年3月15日,是新修立法法實施一周年的日子。一年前,頒行15年的立法法首次大修,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統計顯示,截至2016年1月31日,新賦予地方立法權的271個設區的市、自治州及不設區的地級市(如東莞、中山)中,已有209個被確定可以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占比77.1%,其中6個市已出臺地方性法規。
以前,只有49個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及其他“較大的市”才享有地方立法權;現在,所有設區的市、自治州及不設區的地級市都享有了這一權力,數字翻了兩番還有余。這顯示了中國擴大地方自主權、推行地方自治的決心與力度。
地方自治的核心是市鎮自治。首先,2015年中國城市化率達到56.1%。十二五時期,中國城市化率年均提高1.23個百分點。從城市規???,中國已有653個城市,城區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已經達到140多個。
其次,城市人口密度遠高于鄉村,在城市,人們比肩接踵,建筑物鱗次櫛比,相對于鄉村,人與人之間行為的邊界需要界定得更清晰;相對于鄉村,城市面臨的公共事務更多、更密集、頻度也更高,需要博弈出更多既有效率又公平的規則,讓所有人遵行。
不過,地方自治/市鎮自治有不能回避的真問題: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立的法如何才能大概率上是善法?什么樣的市鎮自治才能臻于善治?
稅務競爭與制度競爭
要地方自治與要市場經濟的基本理由是同構的。因為個人與企業在市場第一線,用自己的錢下注,自擔風險,自負其責,所掌握的信息是實時的、真實的,與自己利害相關的,這一點是花別人的錢、高高在上的官僚所不及的,所以必須搞市場經濟。要是情況反過來,官僚比企業家還高明,那統制經濟與計劃經濟就是可行的了。同理,因為地方政府掌握的本地情況、本地信息更真實精確,也更有動力把本地信息掌握得更真實精確,這是隔了一重甚至幾重的上級政府所不及的,所以有必要推行地方自治,讓地方政府享有必要的自主權。
但這一個答案還不足以充分回答上述問題。我們有必要看到更大的圖景:地方自治/市鎮自治是復數。地方與地方之間及市鎮與市鎮之間有競爭關系。為了實現促進經濟增長、增加財政收入及招商引資等目標,地方政府之間展開激烈的稅務競爭與制度競爭。為了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地方政府有動力提升本地公共治理水平,創造對商業更友好的政策制度環境。
2014年陜西媒體曝光了三原縣的重點企業掛牌保護制度。三原縣某些企業門口豎有金色告示牌:“接三原縣人民政府令:無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介紹信,任何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進入本企業”。根據企業方面的介紹,在掛牌之后,上門對企業亂收費的現象杜絕了。
2003年,為了給投資商提供一個寬松的投資環境,堅決制止向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的不正之風,三原縣頒發政府令,對重點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重點利稅大戶等企業的合法權益進行掛牌保護。
可見,重點企業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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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