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交通法初次審議:政府可以征用民用運載工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根據國防需要”中的國防不等于戰爭或特殊時期,是一種常態。以國防為理由就可以征用民用交通資源,“不太合適”。建議將“國防”兩字改為“戰爭及特定情況”。

責任編輯:蘇永通

山西太原武裝巡邏車在市區街道巡邏(2012年11月04日攝)。(視覺中國/圖)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根據國防需要”中的國防不等于戰爭或特殊時期,是一種常態。以國防為理由就可以征用民用交通資源,“不太合適”。建議將“國防”兩字改為“戰爭及特定情況”。

2016年4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國防交通法草案(下稱“草案”)。中央軍委委員、軍委后勤保障部部長趙克石進行說明時指出,草案是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將《國防交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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