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業體制改革新政出臺 “不放開專營,怎么能叫放開呢?”

改革15年之后,新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實現產銷合一。但食鹽專營制度依然沒有松動,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依然“不再核準”。

責任編輯:馮禹丁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實習生 吳小飛 紀曉雨

2014年8月1日,福建省莆田市,莆田鹽場工人在鹽田勞作。(視覺中國/圖)

改革15年之后,新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實現產銷合一。但食鹽專營制度依然沒有松動,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依然“不再核準”。

“我們贊成放開,但是如果仍舊要過省、市鹽業公司的門檻,那還是沒放開啊。不知道我理解得對不對?”唐山市唐豐鹽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王獻亮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2016年5月5日,他在新聞里看到了國務院印發《關于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消息,接著又從網上下載了這一文件細讀。

《通知》明確,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對唐豐鹽業這樣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來說,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產銷合一,最直接的好處是,原本只能拱手讓鹽業公司賺走的中間費用,有可能進自己口袋了。

“中間環節利潤太高了”

食鹽專營制度下最突出的矛盾,是在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上。

在中國鹽業史上,政府對鹽的專營可追溯至春秋時期,這一舉措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稅收。

1949年之后,在計劃經濟體系中,鹽業也是由國家統一計劃生產、銷售。

1996年5月27日,為了消除碘缺乏病,“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國務院頒布《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食鹽批發要獲得相應的批發許可證,按計劃購入,并在規定范圍內銷售,運輸也要獲得食鹽準運證。這成為當代食鹽專營的主要法律依據。

2003年1月3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布的《食鹽價格管理辦法》,更是明確了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模式。照上述法規,唐豐鹽業這樣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按照計劃生產加碘鹽,并以國家規定的出廠價格銷售給省、市級鹽業公司,由他們按照產區批發價格、銷區批發價格轉售,最后以零售價格賣給消費者。

食鹽專營制度下最突出的矛盾,是在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鹽業公司老板向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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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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