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權:“有為”與“有限” 如何平衡
刑事訴訟程序不但是警察權的界限所在,是嫌疑人權利的保護機制,也是警察自我保護的手段。規范的執法程序是案件出現意外風險時,警察免于警紀和法律追責的重要保障。
責任編輯:戴志勇
刑事訴訟程序不但是警察權的界限所在,是嫌疑人權利的保護機制,也是警察自我保護的手段。規范的執法程序是案件出現意外風險時,警察免于警紀和法律追責的重要保障。
據報道,公安部部長郭聲琨在2016年5月21日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深改組審議《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時指出,“要著力解決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問題……進一步規范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行為,規范執法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完善公安執法權力運行機制,確保執法權力在法治軌道和制度框架內運行。”
可以說,郭部長講話是強調警察權的運行界限,回應社會對警察權行使中的種種問題的關切。
贊同式警務:足夠的合法性支持
警察是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預防打擊犯罪的重要力量。之所以要限制警察權是因為:警察權的核心是犯罪偵查權,其中包括有搜查權、拘留權、逮捕權、詢問權等一系列強制性權力,這些強制性權力的行使與兩大主體的權益密切相關:其一是社會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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