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律師制度的啟示

如果問英國律師制度能帶給中國律師制度何種啟發,答案可能是:從改革層面來說,律師制度改革要尊重歷史傳統,考慮接受法律服務者的現實需求。

責任編輯:戴志勇

(向春/圖)

如果問英國律師制度能帶給中國律師制度何種啟發,答案可能是:從改革層面來說,律師制度改革要尊重歷史傳統,考慮接受法律服務者的現實需求。

從職業層面來說,在尊重律師行業協會對律師培訓和職業準入的指導下,律師執業質量和收入水平是由行業自律自治、從業者自我尊重、嚴格職業培訓、市場自由選擇和當事人口碑所決定和保證的。

很多人以為,目前進行的新一輪司法制度改革只涉及法檢等司法機關。其實,律師制度改革也是本輪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

2015年,媒體曾報道,我國可能研究探索刑事案件辯護人分級出庭制度。律師分級制度支持者在論證制度構想合理性時,屢屢提及國外律師分級的經驗與實踐,提得最多的就是,英國存在大小律師之分,律師可出庭法院的級別與自身級別掛鉤。

乍一看,以英國經驗為例,論證構建律師分級出庭制度、劃分律師等級,是借鑒域外成熟法治國家經驗的探索之舉,但英國律師制度是歷史選擇的結果,與本國法律傳統與法律文化密切相關,制度成長土壤不同。此外,英國律師只是以執業范圍進行分類,所謂的級別之分,卻已是明日黃花。

我們支持探索律師分級分類制度,但是如果有關部門接下來要出臺更多具體的律師制度的改革措施,可能需要更多地考慮中國律師制度的歷史傳統和現狀,兼顧本土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基礎。因此,廓清英國律師制度若干問題,或許對我國律師制度改革有較強的參考意義。

大小律師的級別之分存在嗎

英國采用頗具特色的二元化律師制度,律師分為出庭律師(barrister)和事務律師(solicitor),兩類律師的資格取得、專業培訓、業務分工和行會組織各不相同。

對兩類律師工作特點最簡單而直觀的介紹,可以在英國律政劇里看到。例如,你在《辯方證人》《加羅律師》《皇家大律師》里看到的身著黑袍,頭戴白色、金色、或淡灰色馬尾假發,站在法庭內侃侃而談,發表觀點,詢問證人的是出庭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帶領當事人尋找出庭律師出庭辯論,在法庭里坐在出庭律師后排,準備庭審材料和案情摘要,不停與出庭律師溝通交流,遞送提示紙條和證據的人是事務律師。

出于歷史和文化傳統的原因,人們曾將出庭律師稱為“大律師”(或按發音的原因,將其稱為“巴律師”),相對應的,事務律師被稱為“小律師”(或“沙律師”)。這種區分,大致原因如下。

從歷史傳統上看,出庭律師享有更高聲望和更好的社會地位,這是因為,出庭律師曾壟斷著在高等法院等高級別法庭內出庭的權利,收入更高,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級法院的法官和大多數初級法官,都是從出庭律師里挑出來的,而事務律師卻鮮有任職法官的機會,他們代理案件所獲收入也較低。由于法官職位在英國司法界處于金字塔頂端,所以,人們覺得出庭律師的聲望較大,地位更高。

此外,英人注重法庭審理程序,注重展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法庭內的公開對抗,證據制度和庭辯策略都圍繞法庭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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