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萬科案看公司法中的“魔鬼細節”
章程137條才是華潤的矛,而公司法124條(與章程152條2款相同)是否構成了章程137條例外,是萬科管理層的盾。
責任編輯:馮禹丁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實習生 吳小飛
鄧峰
章程137條才是華潤的矛,而公司法124條(與章程152條2款相同)是否構成了章程137條例外,是萬科管理層的盾。
假如董事會決議無效,管理層的重組失敗,如果發生了股價暴跌,管理層被追責,法人的、國有的(也是公共的)股東有沒有責任呢?一個央企聯合了原來是敵人的民企,阻擋一個地方國企,是國有資產流失了呢,還是保值了呢?
王石、萬科、華潤、寶能、深交所、國資委、保監會等等之間的恩怨情仇,從董事會決議的分母之爭,近日來已然亂花漸欲迷人眼,各種消息、意見、評論乃至投票層出不窮。作為一個法律的研習者,這是一個難得的案例。
這個故事的多層面法律糾紛,最終結果走向如此之多,在沒有更多的事實和當事人選擇的時候,我們并不能馬上得到明確的預判。不過,現在,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因為小股東的起訴變成了真正的法律問題,常規股東會已然風云乍起,臨時股東會指日可待。在這個時刻,有必要梳理一下這個故事中的法律問題,探究一下公司法中的“魔鬼細節”。
需要聲明的是,我不持有任何一方的股權,與各方均無任何利益關聯乃至沖突的關系。本文所涉及到的事實,完全是基于現有的公開報道而獲得的——可能并不完全符合真實情形。我所關心的是這個案件對現有法律規則及其實踐的挑戰,并且期望的是,依據法律得到解決——我的私心是法律的勝出,哪怕對法律而言是一個教訓。
我想引用自己喜歡的一句法律名言,公平是法官耳朵的長度。當這個案件已經成為社會焦點的時候,所有的信息都蜂擁而來,無論是法律人、投資者、企業家還是監管者,對何謂正當的判斷、總結,都服從于這一名言所揭示的規律。本文試圖刻畫的是,這些不同判斷中,“正義”的同心圓結構。
一、董事會決議的判斷依據
案件的主要事實已經廣為人知,毋庸贅述。紛爭從董事會決議的效力開始,在我看來,得到結論并不簡單。萬科有11名董事,其中4名獨立董事,1名獨立董事基于利益沖突回避,表決結果是10人投出,7人贊同管理層提出的向深圳地鐵定向增資的議案,究竟這一決議是否有效?因為有司法解釋四草案的區分,區分了事實上的決議形成和法律上的決議無效,名詞上的區分是形成了董事會決議沒有,或者是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不過這種法律概念的區分,既不影響后果——總之是有沒有約束力的決議問題,也不影響問題實質——決議是否達到了法定人數。
本案問題的中國法條版本是,公司法第124條(萬科章程中的152條2款與法律規定相同),“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與第111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及萬科章程第137條,“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必須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這三個條款之間是何種關系?分開來看,本案按照公司法124條,有效;公司法111條,有效;萬科章程137條,無效。三條可能并聯,可能串聯,但究竟是并聯還是串聯,法律并沒有明確界定。124條的“須經”,其實和111條、137條的“必須”,其實也差別不大。在這樣的情況下,現實中的商業實踐和法律規定的矛盾,通常會被律師們的一般策略掩蓋:既然有規定,不如都遵守。在一般實踐中,公司法第124和111條會被串聯適用——不過這并不意味著串聯是法定解釋。幸運的是,這兩條在本案中并不影響效力,但這兩條的關系,仍然是本案對公司法的第一個挑戰。讓我按照原理替公司法圓一下場,萬能答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個具體,直接和何種決議和產生何種后果聯系在一起。
我們遇到的第一個概念是quorum,拉丁文原意是“of whom”,后者更準確地揭示了分母問題。這個詞的翻譯不一,沒有對應的準確譯法,意思是作出決議的有效投票權,本案就是典型的對這一問題的紛爭。不過在具體環境下,決議有效,取決于最低參加會議的人數或票數,并且贊成決議依據人數(人的民主)、資本數(資本民主)達到規定的比例(多數決majority或者超級多數決supermajority)。一般因為只是采用多數決,判斷上不會出問題,糾紛常常出在前面,因此這個詞一般是指最低到會票或者最低投出票。程序也是為了保證決議的最低人數,因此本案的分母爭議也是一個quorum問題。萬科案有自己的特點,不過既然quorum是一個標準法律問題,本案就可以依據上述已有規則格式化為:第一,1名獨董基于關聯關系為由不行使投票權,究竟到會了沒有?第二,如果到會,分母是到會票(11)還是投出票(10);第二,是否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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