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評論】為倒賣玉米與滴滴的辯護

日前,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判決:李某因無證無照大量非法收購玉米觸犯非法經營罪,被判一緩二。其實,如果要以非法經營罪入罪的話,首當其沖的應該是滴滴吧。

責任編輯:陳愷辰 蔡軍劍 實習生 蔡瑩 余晨

聽起來像天方夜譚。日前,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判決:李某因無證無照大量非法收購玉米觸犯非法經營罪,被判一緩二。其“犯罪情節”是“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李某在未經糧食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情況下,從周邊農戶手中非法收購玉米,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1萬余元”。從農戶手中收購玉米再賣給糧庫,也觸犯刑律?

根據國務院2004年《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9條,想從事糧食收購的,必須從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獲得許可。這個條例2016年2月修訂過,簡化了對糧食收購者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的要求,呼應了“簡政放權”的大勢,但第9條仍原封不動保留下來了。違反了這一條,就有可能觸犯刑法225條“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的第一種類型就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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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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