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評論】魏則西條款
2016年7月4日,工商總局發布《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定義為互聯網廣告的一種。這個條款一錘定音,將付費搜索結果界定為廣告,并要顯著標明為“廣告”。
責任編輯:陳愷辰 蔡軍劍 實習生 蔡瑩 任君杭
2016年7月4日,工商總局發布《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定義為互聯網廣告的一種,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這個辦法將于9月1日施行。
這個條款一錘定音,將付費搜索結果界定為廣告,并要顯著標明為“廣告”。以后,那些搜索引擎將付費搜索結果混在自然搜索結果里面不標注或含含糊糊標注為“推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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