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平:失實報道也要有“呼吸的空間”
央視作為國家級媒體,本身具有公權力性質。此案的核心,到底是媒體報道公共事件呢,還是公權力對決私權利?
責任編輯:陳敏 史哲 蔡軍劍
媒體報道失實,網民散布謠言,該不該道歉,該不該受罰,在很多人看來理所當然,無可爭議,其實并非如此。最近一起企業狀告媒體名譽侵權的案例,值得引起重視。
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去年3月報道了河北一家棉織廠生產“毒毛巾”事件,被該企業告上法庭,理由是經相關部門檢驗,其毛巾雖然質量不合格,但并未含有報道所稱的某種強致癌物質,要求央視道歉及賠償。法院審理后,駁回了該企業的請求。
法院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幾點:第一,企業享有獲得客觀社會評價的權利,但法律亦保護媒體的正當輿論監督權利;第二,央視是基于部分毛巾生產企業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染色劑,嚴重危害公眾安全這一社會現象所做的調查節目;第三,相關部門目前已確認該企業生產的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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