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訪民“敲詐”政府不同地區不同判的邏輯
吉林省吉林市:“以上訪為借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blockquote>責任編輯:蘇永通
吉林省吉林市:“以上訪為借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廣東省懷集縣:“根據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為要挾、勒索財物的對象,因為政府作為一個機構,沒有人身權利,也不會在精神上被強制從而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
“別過幾年你說我敲詐。”2012年11月11日,河南農民李志洲與項城市王明口鎮政府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錄音顯示,在協商時,李志洲說了這樣一句話。
據澎湃新聞報道,雙方約定,鎮政府給予“困難補助金”10萬元,李保證息訴罷訪。但協議簽訂后,李志洲繼續上訪。2015年10月,李志洲被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
2016年7月22日,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法院公開審理李志洲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案,四年前的那份息訴協議,成為他敲詐政府的證據。
李志洲的代理律師姬來松認為,本案的一個焦點在于:政府能否成為敲詐勒索對象?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近年來,訪民因“違約”上訪而被指控敲詐勒索的案例不是個案,而不同地區的法院判罰存在明顯的差異。
2015年12月22日,山西省晉中市中級法院對壽陽縣農民弓正一、個體戶庫義敲詐勒索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人因構成敲詐勒索罪一審獲刑三年。
二審裁定書寫道:“信訪本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但弓正一、庫義以信訪舉報為名,行勒索錢財之實,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受到刑罰懲罰。”
2014年7月,訪民景春因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收取鎮政府的“生活補助款”,被吉林省磐石市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1月,吉林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與此同時,四川、江蘇、廣東、河北等地法院在多起類似案子中,相繼宣告被控敲詐勒索的訪民無罪。
在這些判決中,法官從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否實施了威脅、要挾等強拿索要行為,政府是否可以成為受害人等多個角度,論述了被告人敲詐勒索罪名不成立。
“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zero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