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增加對資方有利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8日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十四種情形之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分析稱國務院法制辦此舉是為了安撫企業,減弱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反彈。
責任編輯:瓦特
勞動合同法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被認為是過于重勞輕資,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對資方有利的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十四種情形之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五種情形之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去年年底公布的《勞動合同法》與先前《勞動法》相比,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勞方的條款,如工作地點和職業病危害等防護條款等,著重強調保護勞動和勞動者的權益。新法得到了國內外媒體的肯定,被稱為“一部接近歐洲標準的勞動法”。
然而,勞動合同法也引起很多企業主的質疑。其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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