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稅與累進稅,哪個更可???
一種簡單的類比就是把國家比擬成小區,政府比擬成物業公司,納稅人比擬成業主,稅收比擬成物業費,合適的稅制稅率可以根據市價倒推出來。在這種情形下,社會總產出實現最大化,經濟是最有效率的。
責任編輯:戴志勇
一種簡單的類比就是把國家比擬成小區,政府比擬成物業公司,納稅人比擬成業主,稅收比擬成物業費,合適的稅制稅率可以根據市價倒推出來。在這種情形下,社會總產出實現最大化,經濟是最有效率的。
據報道,2016年及今后一個時期財政工作的重點,包括“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完善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積極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等。
2016年8月24日,國務院公布了《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一只靴子落地。8月27日,《華夏時報》報道《個稅改革有望分步到位》說,“個稅改革方案已經提交至國務院,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也即將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房貸利息抵扣個稅已確認,將會在全國推廣”。
目前,中國個稅實行的是分類征稅,有11個分項。根據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七級累進稅;(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累進稅;(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及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等,均適用20%的法定稅率,但(4)稿酬所得,實際適用14%的優惠稅率。(5)因為“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勞務報酬所得,實際適用20%-40%的三級累進稅。
是的,個稅11個分項中,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勞務報酬所得,這3個分項實行累進稅,其余8個分項實行單一稅。對此,較為主流的觀點是分得太多,分得太細,需要合一下,最好搞綜合征收,甚至有主張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綜合征稅的。最后折中出來的個稅改革方向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保留了騰挪的空間。這些分項綜合到什么程度?是否以家庭為單位征收?所謂“抵扣”怎么搞?仍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因為工薪階層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體,所以中國的個稅基本上成了工薪稅。從個稅結構權重來看,中國的個稅稅制也就基本呈現為累進稅。這也給了大家一種錯誤的印象,以為中國個稅就是累進稅。實際情況如前所述,3個分項是累進稅,8個分項是單一稅。這也就涉及未來個稅改革的另一個重大問題:是全面轉向累進稅,還是全面轉向單一稅?這個問題最為基本、最為關鍵。
中國的稅改有自己的特點與現實背景,我們暫時不談中國的個稅改革,本文重在尋找有沒有一種稅制思路,可以一下子超越與消解許多棘手的問題:超越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之爭,完美搞定“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度在哪里;超越以個人為單位還是以家庭為單位征收之爭,讓兩者在單一稅下走到一起、無分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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