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一審結果:王欣被判刑3年6個月
法院認為,本案不適用“技術中立”原則,但屬于在互聯網環境下發生的新型犯罪,應與傳統傳播行為區別對待。
責任編輯:蘇永通
法院認為,本案不適用“技術中立”原則,但屬于在互聯網環境下發生的新型犯罪,應與傳統傳播行為區別對待。
歷時兩年,快播案終于告一段落。
2016年9月13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快播公司”)及其4名高管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快播公司被處以1000萬元罰金。4名被告人均被處以有期徒刑加罰金。他們的刑期看起來并不重:法定代表人王欣是三年六個月,張克東、吳銘都是三年三個月,牛文舉三年。
此前,外界對結果有兩種極端的預測:有人認為“技術無罪”;也有人認為,如此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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