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個人信息:“精準詐騙”需要“精準治理”
今天,數據正在成為隱私最大的載體。一個數據極其充沛的時代,也是一個隱私極其脆弱的時代。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侯翔宇
今天,數據正在成為隱私最大的載體。一個數據極其充沛的時代,也是一個隱私極其脆弱的時代。
人人都有免于恐懼的權利,這是信息社會最起碼的安全準則。中國社會要避免出現更多的基于個人信息的精準詐騙,就必須從基礎做起,從規則、法律和標準做起,做到精準治理、精準打擊。
從1946年第一臺電子計算機發明,到1989年萬維網誕生,再到近年來數據的爆炸,信息時代一路狂奔,還從來沒有像今天這么沉重過。2016年8月19日,因為個人信息泄露而遭遇詐騙,準大學生徐玉玉病發死亡,此后各地不斷爆出信息詐騙導致的惡性案件;2016年8月29日,又傳出清華大學一名教師被騙1760萬元,案犯掌握信息之精準、騙局之精細,令人瞠目。
一條條信息的泄露,一道道防線的失守,一次比一次更嚴重的傷害,整個社會都在追問:是誰泄露了徐玉玉等人的隱私信息,讓騙子可以按圖索驥,實現精準詐騙?又是誰通過數據操縱篡改他人的人生,連知識精英都未能幸免?
我認為,這些案件表明,中國社會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還未成熟,要盡快面對和化解系統性的危險。
原因,是多方面的。
問題一:違法成本低
很多人驚詫,在中國,地下非法信息買賣就像買賣一根蔥一樣方便,是無法可依嗎?
實際上,雖然中國尚未出臺全國性、系統性的個人信息保護辦法,但立法層面的基本框架已經具備。據專業人士統計,中國有至少40項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
在國家層面,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已經入刑。2015年8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條款常被指責處罰力度不夠,與當前電信詐騙的猖獗程度及其帶來的嚴重后果不匹配。
2015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此外還有“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一系列法規都有相關規定。
在地方政府層面,也有諸多嘗試。如“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都有涉及這個話題。
這些法律法規看起來很多,但散落在各個部門,不成體系。這說明,從中央到地方,都意識到這是一個問題,但如何增強立法修法系統性、科學性,進一步強化落實已是當務之急。
舉一個例子。2015年12月,安徽省就該省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有條款規定:“經營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應當給予消費者經濟賠償”,賠償的額度為“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獲取的收益”和“給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兩者中的較大者,“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賠償額度不低于500元;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賠償額度不低于3000元”。
我當時就為這“500元”和“3000元”的最低額度暗暗叫好,因為這明確地標明了違法者的風險和成本,大大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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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