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爭議】超載用重典?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或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噸,這四個條件滿足一個,就算“超限運輸車輛”。
責任編輯:陳愷辰 蔡軍劍 實習生 侯翔宇 徐凱文
史上最嚴貨車“限超令”來了。交通運輸部新《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規定: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或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噸,這四個條件滿足一個,就算“超限運輸車輛”,要上路,必須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獲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超限運輸車輛才可從事合法超限運輸活動,違者重罰。超載用重典合理嗎?
正方:
根據新規定,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超載未超過1噸的,予以警告;超載超過1噸的,每超過1噸罰款500元,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所謂違法超限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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