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書的“過錯”能救賈敬龍嗎? 解析“被害人過錯”的司法適用

假如拆遷存在過錯,是村支書一個人的錯嗎?同樣存在被害人過錯的情況下,當場殺人與“君子報仇十年不晚”應作何區別?

責任編輯:蘇永通 實習生 孫莤莤

經過多年改造,北高營村已融入城市中。村民們現在多居住在這個新建的小區里。(南方周末記者 滑璇/圖)

假如拆遷存在過錯,是村支書一個人的錯嗎?同樣存在被害人過錯的情況下,當場殺人與“君子報仇十年不晚”應作何區別?

在賈敬龍案中,有很多人提出來,村支書何建華似乎存在過錯。那么,能否以被害人過錯為由,排除對賈敬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呢?這是非常關鍵也是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

盡管刑法未明確規定,但在刑法理論、司法文件和實踐中,“被害人過錯”作為一個從寬量刑情節得到普遍承認。只是一旦碰到疑難案件,尤其是涉及死刑適用時,爭議就來了。

何為“過錯”,誰的“過錯”

從各方披露的情況來看,多個因素指向了何建華指揮拆遷的合法性。一方面,拆遷協議本身是否有效?這涉及賈敬龍由于房屋的宅基地性質而擁有的權利,以及簽署協議是否基于脅迫等事實問題的認定。另一方面,即使拆遷協議有效而賈敬龍拒不履行的話,何建華領導下的村委會能否成為強制拆遷的有權主體?如果這兩個問題之一的答案為否,至少說明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存在疑問,在法律上存在一個需要有人來承擔責任的過錯。

即使認定本案中有過錯,但它是否屬于被害人何建華的過錯?刑法上的被害人過錯,應當是由被害人完全承擔責任的過錯。北高營村的拆遷行動,是在積極響應石家莊市城中村改造計劃的大背景下實施的。在何建華擔任北高營村支書和村主任之后,出臺了拆遷方案。據媒體報道,拆遷方案得到了石家莊市長安區的同意,區里的主要負責人還參加了北高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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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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