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人,對業主搞連坐合適嗎?
2014年9月,重慶發生一起高空拋物砸人事件,一名兩歲多的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家長將159戶“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2016年12月13日,該案正式宣判。法庭認為,整棟樓第2-33層,共448戶居民都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主體范圍由原來的159戶擴展到448戶。每戶向原告補償360元。
2014年9月16日晚,重慶渝中區康田國際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砸人事件,一名兩歲多的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當場昏倒在地,后來醫療費花費8萬余元。找不到肇事者,家長將159戶“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
2016年12月13日,該案正式宣判。法庭認為,整棟樓第2-33層,共448戶居民都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主體范圍由原來的159戶擴展到448戶。每戶向原告補償360元。
法律搞連坐
高空墜物傷人,可推定古已有之,因為從木結構兩三層樓高的高度扔東西就可以傷人了。但發生后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在獨門獨戶的古代不會發生,大概算是近現代城市所獨有的。一座大廈有多個分屬不同業主的公寓單位,路人從樓下走過被砸到,找到肇事者往往不易。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化率以一年一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帶來了高空墜物/拋物案件的同步增長,也帶來了公眾對此類案件責任歸屬大討論。
如果警方抓到了肇事者,由肇事者本人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不在話下。但如果找不到呢?是受害人自認倒霉呢,還是其他人要倒霉了?
現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司法實踐中,在偵破無果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由整棟樓的住戶分攤損失,最新的判決又一次印證了這一點。如果住戶能提供事發時不在家證明可免責。如果根據物理定律,證明自己所處位置拋擲物體的落地點不可能達到路人被擊中的位置,亦有很高的概率被免責。
所以,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幾乎所有住戶都要被連坐了。
連坐的立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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