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數據還敢做手腳嗎?
2016年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很有針對性,可望有效約束那些有動機、有機會對環境監測數據動手腳的主體。
還敢打環境監測數據的主意嗎?2016年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很有針對性,可望有效約束那些有動機、有機會對環境監測數據動手腳的主體。
最有指向性、非常硬核的是《解釋》第10條。該條第1款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2)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3)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這就是說,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是直接入刑了。
那么,誰有動機打環境監測數據的主意?
首先大家能想到的應該是重點排污單位。所以,不意外,《解釋》第1條就開宗明義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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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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