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特刊】減少死刑還有多大空間?
刑法學界普遍認為,終身監禁是一種輕于死刑立即執行、重于死緩的刑罰執行方式,是廢除死刑的過渡性替代。
責任編輯:蘇永通
貪污罪、受賄罪已極少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趙黎平成為十八大后第一個被判死刑的省部級官員,主要是因為,這名已退休的前公安廳長,親手槍殺了一名女子。——南瓜回答
2016年宣判的省部級以上官員達33人(截至12月27日)。自此,十八大之后落馬的省部級以上官員,已有超過50人完成審判。
這33人的量刑如下:23人有期徒刑,7人無期徒刑,2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人死刑立即執行。
從以上“審虎”的情況看,2016年各地法院對貪污賄賂的量刑標準已趨于高度統一,貪賄金額與刑期基本成正比關系。
被判死緩的兩人,貪賄金額在33人中排在前二:白恩培(全國人大環資委原副主任)近2.5億元,朱明國(廣東省政協原主席)1.4億余元。他們還都犯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其中,白恩培成為《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第一個被適用終身監禁的官員。也就是說,死緩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后,他無法獲得減刑、假釋,只能“牢底坐穿”。
“終身監禁”,這是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表述。
2016年4月,“兩高”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賄案件死刑門檻的提法是“四個特別”:貪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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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