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案:民主解釋法律的預演

    在許霆案判決的急切期待中,各家媒體對“許霆案”也顯得沉寂了許多。在冷靜下來之后,也許我們應該關注的不是對許霆的判決結果,即如何定罪量刑的探討,而是應該以“許霆案”作為一個樣本和契機,展開對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以及法官個人解釋)機制的思考,探索中國未來合理的法律解釋機制的構建。
    刑法典是正義的文字表達,為什么針對一個同樣的案件事實和同一個法律條文,專家學者、普通民眾會與法官有不同的解釋,會得出不同的解釋結論?這主要因為法律是一套規制國家權力和公民行為的規則體系,在這套規則體系中包含著人對某個行為或者現象的好惡、喜怒,體現了人的主觀價值判斷和選擇。每個人的世界觀、價值觀、方法論以及人生經歷、知識結構的不同,都會影響著解釋法律的立場和結論。因為“法律的解釋不是真理的判斷,而是價值或者正義的判斷。不同解釋的對立,不是像自然科學的對錯,事后可以用事實證明孰是孰非。法律世界的解釋對立,基本上是價值判斷,無法用事實的觀察或試驗,證明對不對的”。
    如此看來,在解決“許霆案”過程中會得出不同的解釋、判斷結論也就不奇怪了。這個解釋、判斷的過程本質上是各種價值觀不同碰撞、協商、談判的民主商談的過程。
    傳統理論一直認為,法律解釋就是解釋主體對法律文本的解釋,是解釋者與立法者之間的溝通、理解的過程,是立法者的視域與解釋者視域之間不同融合的過程,它僅僅是理解和運用法律的一個方法,是法律文本解釋的方法論。但近代以來,德國著名的思想家海德格爾、加達默爾已經將解釋學從方法論、認識論推向了本體論,認為,解釋不僅僅是一種方法,更是一種存在本身,法律解釋的過程是一種創造性的行為。
    在法律領域中,法律解釋則是體現為各個主體,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專家學者、普通民眾之間不斷溝通、交流、協商,最后達成最大的共識。而這種溝通是要在理想的對話情境下進行的,自由的新聞媒體、網絡世界無非就為溝通提供了理想的對話情境?!霸S霆案”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在“許霆案”的探討過程中,許多解釋主體利用了新聞媒體、網絡世界,充分表達了自己對案件事實和法律規范的歸納、概括和理解,這是哈貝馬斯溝通交往理論在中國法律實踐中的一次預演,體現了人們為防范法官獨斷、恣意地解釋法律所做的努力,是為避免出現法治之下的“人治”而發出警告,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法律解釋必須走民主化的發展道路,增加了法官在解釋法律上的科學性、民主性與合法性。
    長期以來,由于各種原因,“兩高”幾乎壟斷了法律解釋的權力,只要公布了司法解釋,公眾包括當事人只有遵守的義務,沒有提出質疑的權利,這是對公眾解釋法律參與權的變相剝奪。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續一)(征求意見稿);2007年11月26日,“兩高”又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制售假劣藥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此后,其他有關部委的法律解釋也紛紛效仿,出臺了各種各樣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鼓勵公眾參與對法律的解釋,開創了民主司法解釋的新紀元,調動了公民有序地參與法治建設的熱情。
    因此,在今后的法律解釋中,不管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抑或是法官個人的解釋,解釋者心中都必須永遠充滿著正義,步伐不停地行走在民意與法律之間,目光不斷穿梭于案件事實與法律規范之間,鼓勵所有的參與者平等、自由地論證、商談,才能最終得出科學、合理、民主、合法的解釋結論。

 

(責任編輯 趙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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