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追責落地,震懾官員亂作為
國家賠償個人之后,官員賠償國家的規則從實體與程序上雙雙落地。
責任編輯:陳斌
浙江省下月起將實施新規,如果因為公職人員亂作為而導致國家賠償的,責任人將面臨追償程序。也就是說,國家賠償個人之后,官員賠償國家的規則從實體與程序上雙雙落地。
即將于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的《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有兩大亮點。
其一,辦法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h級以上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2010年修訂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兩類國家賠償的賠償主體。就行政賠償而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就刑事賠償而言,“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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