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城市商住房走向終點
商住房露頭于1990年代末,近20年來,它的起落經常與限購限貸的房地產政策相伴而行。
責任編輯:馮禹丁
至2017年4月,北京、上海、廣州三大一線城市已全部出臺對商住房進行限制的政策。
(本文首發于2017年5月4日《南方周末》)
商住房露頭于1990年代末,近20年來,它的起落經常與限購限貸的房地產政策相伴而行。
簡單的幾百個字代表著調控的邏輯變了。過去是抑制房價過快上漲,但這次政策出來針對的不是價格,而是人口疏解。
一線城市叫停商住房
2017年4月,在一線城市暗自繁榮近20年的“商住房”,即將告別歷史舞臺。
3月26日,北京市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這份公告僅有667字,卻在各個角度限制了商住房的生存空間:針對開發商,商業、辦公類項目不得擅自變為居住用途,且最小分隔單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針對個人,購買商住房需要名下在京無房,連續繳納5年社?;騻€稅,且銀行暫停對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也就是說,個人買商住房須全款交易。
接著,4月18日、19日,北京又連續發布了兩個通知,對此前的公告進行補充。
隨北京之后,3月30日,上海和廣州同日發布對商住房的限制措施。
上海發布《關于加強本市經營性用地出讓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從4月10日起,出讓合同中明確辦公用地不得建設公寓式辦公,商業用地未經約定不得建設公寓式酒店。同時提出,出讓合同約定辦公、商業可售部分以層為單元進行銷售。
廣州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要求商業辦公類項目不得改變用途,新項目最小分隔單元不小于300平方米。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法人單位購買的商服類物業不得作為居住使用,再次轉讓時,應當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就是說,個人買家不得購買商住房。
這一系列規定,從“建”和“買”兩端,限制了商住房的生存空間。
“商住房”,是將商業、辦公的規劃性質用地改建成住宅形式的房屋,它不是一個產權概念,而是使用用途概念。在法律界定上,中國并不存在商住房對應的土地使用性質。
中國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