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火煙花非遺傳承人為何會因制作古火煙花獲刑?

倘若行政部門能做好調查工作,加強服務引導;司法部門能做好宣傳工作,把問題想細一點、把工作想早一步,事情的走向也許就會完全不同。

倘若行政部門能做好調查工作,加強服務引導;司法部門能做好宣傳工作,把問題想細一點、把工作想早一步,事情的走向也許就會完全不同。

(人民日報/圖)

近日,有媒體報道:河北趙縣一名制作“古火”煙花20余年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因在居民區非法制造煙花,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

這一事件引發網友熱議,有人認為法院判決過于機械、缺乏溫度,不利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也有觀點贊同法院判決,認為法律不能為了保護非遺,就忽視公共安全隱藏的危險。

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裁判原則來看,未經批準,在居民區非法制造煙花15千克以上,的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ldquo;不知法不免責”的原則,不能因為“不懂法”就免于法律制裁。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該非遺傳承人并非為了出售牟利或其他違法目的,而是為當地舉辦“五道古火會”制造煙花,這是為了豐富當地群眾精神文化需求,也是傳承和發揚傳統民俗。類似于制作煙花這樣的民俗文化,人們早已習以為常,很難意識到這涉嫌犯罪,突然間遭到法律懲處,難怪有人難以認同。

非遺傳承人因傳承非遺而獲刑,似乎是一起因不知法而遭法律懲處的簡單案例。但往深了看,這折射出法律秩序與傳統民俗之間存在的矛盾沖突。如果這一事件的法律邏輯成為常態,那么一批類似非遺項目都可能遭遇同樣問題。

難道法律秩序與傳統民俗只能非此即彼么?法律對煙花爆竹等爆炸物的嚴控,旨在營造更為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而火會等傳統民俗則是充實文化生活、豐盈精神情感的良方。究其本質都是為了人們更好地幸福生活,兩者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并不存在沖突矛盾。

非遺傳承人之所以獲刑,根本原因在于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法律并非一律禁止生產煙花爆竹,而是基于安全考慮,要求在生產前取得行政許可,以加強安全監管。倘若行政部門能做好調查工作,加強服務引導;司法部門能做好宣傳工作,把問題想細一點、把工作想早一步,事情的走向也許就會完全不同。因此,問題的關鍵在于未雨綢繆的普法宣傳,要讓群眾能夠了解相關規定,知悉可能存在的違法責任和法律風險,才能將矛盾止于發端。

積極回應現實變化、破解現實難題,是法律不斷完善的應有之義。不妨在立法中,針對煙花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出臺、完善涉及具體適用的法律解釋。與此同時,公眾在參與民俗活動時,也應增強法治意識,嚴格遵守法律,確保民俗活動的合法性、安全性。只有在法律的規范和引導下,傳統民俗才能不斷發揚光大。

(來源:人民日報)

網絡編輯: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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