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9年首次修訂 申請信息公開,再無“特殊需要”

施行滿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迎來修訂。2017年7月6日,為期一個月的意見征求工作即將結束。

責任編輯:蘇永通

2016年7月17日,海南省考試局邀請6名考生家長代表實地見證高考錄取過程。(東方IC/圖)

征求意見稿首次明文規定“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并具體規定三類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國外立法的經驗是,一般只規定不公開的內容,除了不公開的之外,都應該公開。

現行條例屬于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層級低于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受到保密法、檔案法等上位法限制,對行政機關的約束有限。學界和全國人大代表都曾提議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

施行滿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迎來修訂。2017年7月6日,為期一個月的意見征求工作即將結束。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條例從38條擴充到54條,明確了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為基本原則,并取消了申請信息公開的“三需要”門檻。

自2015年以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連續三年被納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而將這部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或許還有待時日方能實現。

不予公開:細化“例外”

總則中最重要的改動,無疑是首次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這一公認的信息公開基本理念,并未白紙黑字地寫入9年前頒布的條例,但在當時,無論學界還是官方,均對此予以公開認可和強調。

國務院辦公廳每年都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2015年發布的文件就明確了“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

2016年10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相關實施細則。李克強總理強調,要通過政務信息公開,尋求各方利益訴求的最大公約數,“凡是涉及群眾重大利益的問題,尤其是民生問題,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等事宜,相關決策信息就必須公開!”

要實現“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國外立法的經驗是,一般只規定不公開的內容,除了不公開的之外,都應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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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吳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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