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遺忘的宋朝緩刑制度

宋代所謂“寄杖”,便是將杖刑“寄存”起來,暫不執行;所謂“封案”,便是將判決書“封存入匣”,暫不執行,跟現代的“緩刑”沒什么兩樣。

責任編輯:陳斌

(圖文無關)圖為2017年6月17日,杭州宋城景區全新升級。(東方IC/圖)

(本文首發于2017年7月20日《南方周末》)

宋代所謂“寄杖”,便是將杖刑“寄存”起來,暫不執行;所謂“封案”,便是將判決書“封存入匣”,暫不執行,跟現代的“緩刑”沒什么兩樣。

說起現代緩刑制度的起源,相信很多學習過法制史的朋友都會被告知:緩刑最早出現在19世紀的美國波士頓,是一個叫做約翰·奧古斯塔斯的鞋匠率先提出來的。當時波士頓的地方法院經常會判決一些少年犯與酗酒罪犯,奧古斯塔斯很同情他們,1841年8月的一個早晨,他保釋了一名被判酗酒罪的年輕人,并跟法院約定:由他負責監督犯人的日常行為,然后向法官報告。如果法官對犯人的表現感到滿意,將終止犯罪指控;否則,判決程序將繼續進行。

從1841年至1859年這18年間,奧古斯塔斯共保釋了1946名輕微刑事罪犯,使他們獲得緩刑的機會。1878年,奧古斯塔斯的家鄉馬薩諸塞州議會通過了第一部緩刑法律,之后美國各州陸續建立了緩刑制度。奧古斯塔斯也被后人譽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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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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