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讓農民擔責,負擔過重:專家熱議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局限

如果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土壤責任,負擔過重。

責任編輯:汪韜

(全國人大官網截圖/圖)

專家認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僅關注農用地和建設用地,過于局限;僅讓農民承擔土壤污染責任,負擔過重;訴訟主體僅為環保主管部門,權利太窄。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于2017年6月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截至7月27日前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有利于盡早改變我國尚缺乏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律的局面。7月23日,由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召開的草案研討會在京舉行,來自法律和環境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對草案所管控的范圍,土壤損害的問責對象以及環境訴訟權利等進行了探討。

僅關注農用地和建設用地,過于局限

草案中對土壤的類型進行了細化,針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設立了不同的、符合相關特點的風險管控和修復辦法,但將對土壤污染的關注局限在農用地和建設用地。

“應該再增加生態保護或者生物多樣性保護用地。”長期研究土壤和濕地生態環境的北京林業大學教授丁長青建議。

中國環境規劃院環境損害鑒定中心主任於方對此也提出類似的看法。她指出對生態用地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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