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中民、吳天君受賄案一審宣判

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原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受賄案一審宣判

4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原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受賄案,對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姚中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獲批銀行貸款、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過其弟姚中全(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619.62085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中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姚中民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天君受賄案一審宣判

4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天君受賄案,對被告人吳天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吳天君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吳天君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4年初至2015年底,被告人吳天君利用擔任中共新鄉市委副書記、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新鄉市委書記、中共鄭州市委副書記、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長、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105.250361萬元。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天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鑒于吳天君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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