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歸刑罰 人道歸人道
囚犯有罪,自有法律懲治,而不應該被疾病折磨;即使所犯是死罪,也應死于法,而不是死于病。
責任編輯:陳斌
(圖文無關)囚犯有罪,自有法律懲治,而不應該被疾病折磨;即使所犯是死罪,也應死于法,而不是死于病。
(本文首發于2017年8月17日《南方周末》)
囚犯有罪,自有法律懲治,而不應該被疾病折磨;即使所犯是死罪,也應死于法,而不是死于病。
幾年前,我讀方苞的《獄中雜記》,對清代獄政的印象十分糟糕。方苞是清初的大學者,康熙年間,因為受一起文字獄的牽連,被關進刑部大牢,出獄后寫了一篇《獄中雜記》。他見識到的監獄,可謂是人間地獄:“(人犯)茍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導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賄賂),而官與吏剖分焉”;連死囚都未能免受勒索:“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于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后得死。’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
我認識一位教授,向學生講授傳統法制文化時便是這么總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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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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