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當出現“放過壞人”與“冤枉好人”的兩難困境時,寧可選擇“失刑”,也不冤枉無辜之人
責任編輯:陳斌
“疑罪從無”與“罪疑惟輕”盡管并非完全是同一回事,但它們的價值取向卻是一致的,那就是,當出現“放過壞人”與“冤枉好人”的兩難困境時,寧可選擇“失刑”,也不冤枉無辜之人。
(本文首發于2017年8月24日《南方周末》)
當出現“放過壞人”與“冤枉好人”的兩難困境時,寧可選擇“失刑”,也不冤枉無辜之人。
讓我先講一個司法故事:南宋淳熙年間,江西有一個叫做程念二的平民,被人謀殺身亡。他的妻子阿梁、阿梁的奸夫葉勝成了犯罪嫌疑人,一些證據顯示:阿梁勾搭奸夫,謀殺了親夫。但是,在法院審理這個案子時,阿梁招供之后又翻供,翻供之后再招供,按照宋朝“翻異別勘”的司法制度,嫌犯一旦翻供,必須重組法庭,重新審理。所以程念二被殺一案,審了九年,還是未能結案,阿梁“節次翻異”,朝廷“凡十差官勘鞫”。在漫長的審案過程中,葉勝病死于獄中。
第十審時,法院判阿梁罪名成立,秋后問斬;中央法司亦“已降指揮處斬”。但行刑前,阿梁又一次喊冤翻供,朝廷只好“復差江東提刑耿延年親勘”。這一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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