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做實”訴前程序的六個建議
在行政公益訴訟中,要確保以檢察建議為核心的訴前程序發揮應有的作用,就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制度完善。
責任編輯:戴志勇
(本文首發于2017年7月27日《南方周末》)
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7月1日所作出的《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但在提起公益訴訟前,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只有行政機關拒不履行且公益仍受侵害狀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這種訴訟之前的督促程序即為訴前程序。
從目前的檢察制度和檢察實務角度來看,檢察院在訴前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權力主要是檢察建議權。但檢察建議的本質是一種勸告和建議,并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很多人擔心,如果不賦予檢察建議以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力,以檢察建議為核心的訴前程序可能會流于形式,無法發揮實質性的作用。
我認為,沒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沒有實際效果。以行政指導為例,雖然行政指導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在不少國家,行政指導比有法律強制力的行政命令更容易受到尊重和執行。因此,實現讓訴前程序發揮實質效用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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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