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的性質看國企“混改”
混改的標準不是“混”,實際上在此次混改之前,上市國企的股權已經實現多元化了,也即已經滿足了“混”的要求。
責任編輯:戴志勇
聯通混改方案落地,BAT等多家入局。
(本文首發于2017年9月7日《南方周末》)
那些投入了自己資產的企業家,他們最有動力去“判斷”市場機會,最有動力根據市場需求變化組合資產,否則他們自己就蒙受損失。所以,混改的關鍵是引入企業家,讓企業家成為企業的股東。
混改的標準不是“混”,實際上在此次混改之前,上市國企的股權已經實現多元化了,也即已經滿足了“混”的要求。
最近,隨著中國聯通混改工作的展開,國企混改問題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那么如何評價混改呢?怎樣的混改才是符合常理的呢?對于這一問題,要從“企業是什么”,也即企業的性質說起。我們將指出企業是企業家把自己的資產押下去后形成的,“混改”的關鍵是落實企業家,使原先非企業家主導的企業變成企業家主導的企業。
企業家是把自己資產押下去的人
在新古典經濟學中是沒有企業理論的,企業被視為一個黑箱,一個生產函數,投入生產要素,產品就自動出來了,這一狀況直到科斯1937的文章《企業的性質》才改變,科斯在文章中認為企業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企業這種組織可以降低交易費用。但實際上早在科斯之前,奈特1921年的《風險,不確定性與利潤》一書中就包含了企業理論,它與科斯的企業理論是不同的。
奈特認為企業家是在不確定性下進行判斷的人,因為沒有判斷,就意味著不需要承擔不確定性風險,從而也就不是企業家。企業家在不確定下對機會進行“判斷”,但判斷無法交易,假如“判斷”是可以交易的,那么企業家只需要出售自己的判斷,而不需要建立企業來獲取利潤了。那么,為什么“判斷”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樣能夠被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