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騎小黃車身亡案庭審:ofo稱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

9月15日9時30分許,國內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在上海靜安法院第一法庭正式開庭審理。

(資料圖/圖)

9月15日9時30分許,國內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在上海靜安法院第一法庭正式開庭審理。

2017年3月26日下午,11歲的高某與其他三個小伙伴,分別將已鎖上但密碼未打亂的ofo共享單車成功開鎖,并騎行上路。當日13時37分許,四人騎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高童與司機王某駕駛的號牌為滬D57982大型客車相撞,致使高童倒地并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軋,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于是,死者父母將ofo小黃車公司連同肇事方、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866萬余元。

原告: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原告代理律師稱,ofo小黃車公司存在三方面的過錯。第一,涉事自行車身上沒有任何有關“12周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警示標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認為ofo小黃車公司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認為ofo小黃車公司對于投放在公共場所的單車疏于管理。

原告代理律師稱,ofo小黃車公司對投放于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單車疏于看管,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請求法院判令ofo小黃車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判令ofo小黃車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同時,請求判令司機王某、肇事客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賠償金50萬元。

ofo:受害人以“不正常手段”開鎖

ofo公司代理律師則指出,原告沒有明確表示,依據哪條法律法規對ofo公司提起訴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及《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文件,在本次事故中未被認定有責任對的ofo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ofo公司同時認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應費用的情況下,通過不正常手段擅自開鎖,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財產,屬于侵權行為。

ofo小黃車公司原告代理律師稱,事故系因監護人平時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對孩子的行為監管疏忽,以及對于未經許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思想觀念淡薄,違法交通法規所導致。高某自身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ofo在本案事故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天12時30分左右,庭審結束,法院將擇期宣判。

庭審現場。(法院供圖/圖)

(來源:人民日報)

網絡編輯:邵小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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