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審查:做實立法監督

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不能被視為法院一家的事。實際上這是一種全程的改革,要有共同參與的機制和理念。

責任編輯:蘇永通

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任命的環保部部長李干杰(前)、住建部部長王蒙徽(后)正在進行憲法宣誓。(視覺中國/圖)

編者按

密集平反以聶樹斌案為代表的冤錯案件,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全面啟動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從憲法監督、司法改革、個案公正三個角度,一起感受這五年來法治中國的“加速度”。

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不能被視為法院一家的事。實際上這是一種全程的改革,要有共同參與的機制和理念。

“不同部門都有立法權,一些沒有立法權的部門也制定規范性文件。如果不受法律的制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就無法得到有效控制。文件犯法、文件侵權就無法避免。”

備案審查制度,從本質上說不是對抗的、制衡的,而是通過合議制解決問題。自行清查、處理的方式,讓備案審查制度缺乏應有的剛性和威懾性。

2017年5月,內蒙古律師苗永軍突然接到媒體的電話。從記者口中,他才得知檢察院“已經不再適用附條件逮捕制度了”。

2016年9月,苗永軍以當事人于某娟的名義,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寄了一封掛號信提出:檢察系統兩份文件規定的“附條件逮捕”制度,涉嫌違憲違法,建議法工委對此進行審查。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明確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

“這是為了立法制度的統一和上位法的權威,”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表示,“不同部門都有立法權,一些沒有立法權的部門也制定規范性文件。如果不受法律的制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就無法得到有效控制。文件犯法、文件侵權就無法避免。”

給全國人大寫信

2014年,苗永軍成為于某娟的辯護人。于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立案偵查,并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呼市檢察院“附條件逮捕”。檢方兩次退偵后,仍無新證據。按最高檢察院的規定,“附條件逮捕”后證據不足,應撤銷逮捕決定。但檢方提起了公訴。

“其實呼市中院、內蒙古高院在一審、二審中多次提及證據不足的問題,案件也被發回重審。經歷了兩級法院共四次審理后,最終還是以詐騙罪判處于某娟無期徒刑。”苗永軍說。

“附條件逮捕”制度,可上溯至2006年最高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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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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