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庭審不走過場
證人應該在庭審中出現,由控辯雙方或者原告、被告對他們進行詢問和詰問,再由法官對證言作出適宜的判斷。
責任編輯:蘇永通
2016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加百利”輪海難救助合同糾紛再審案,賀榮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并當庭宣判。十八大以來,多位大法官開庭,親身踐行“以庭審為中心”。
(本文首發于2017年10月12日《南方周末》)
在未作出是否排除的決定之前,有爭議的證據不能進入法庭對實體問題的審理。
證人應該在庭審中出現,由控辯雙方或者原告、被告對他們進行詢問和詰問,再由法官對證言作出適宜的判斷。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以審判為中心,是指以庭審為中心,增強庭審實質化,解決以往庭審流于形式的問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它有助于提升案件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作為本輪司改最關鍵、難度最大的改革任務之一,三年來,各地試點取得不少突破,也面臨一些問題。近日,南方周末記者與三位著名刑事訴訟法律學者進行了對談。
陳衛東,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顧永忠,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張建偉,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公檢法應共同參與
南方周末:《決定》公布后,有哪些措施推動了這項改革?
顧永忠: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出臺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兩高三部意見》)。這是《決定》之后最高層次的文件,一共21條,原則性強,比較籠統。
今年2月,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規定得細一些。同時配套了三個規程:《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
與此同時,最高法院確定了哈爾濱、廣州、上海二中院等17個中級法院和下面的一些基層法院進行試點,按照這三個規程審理案件。日后,在這些試點的基礎上總結、完善,將會出臺正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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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