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司法也重程序
按宋朝司法慣例,一起徒罪以上的刑案未經錄問,不可以判決;即使作出了判決,也不能生效;如果生效,則以司法官枉法論處
責任編輯:陳斌
宋仁宗下詔申明:自今所有重大刑案,都必須走錄問的程序,“著為令”。圖為宋仁宗畫像。
(本文首發于2017年10月19日《南方周末》)
按宋朝司法慣例,一起徒罪以上的刑案未經錄問,不可以判決;即使作出了判決,也不能生效;如果生效,則以司法官枉法論處
一些人說起中國古代的“司法傳統”或“傳統司法”,可能會認同這樣的判斷:“傳統司法理念只強調懲處罪犯,不重程序。
不過,我想戳破這種對于古代傳統司法的刻板想象:中國傳統司法實際上也很重視程序。在宋朝,司法的程序非常繁復、周密,即使以今天的目光來看,都會覺得過于繁瑣。這里我只來談談宋代司法程序的其中一個環節,叫做“錄問”,讓大家對傳統司法程序有直觀感受。
錄問是宋代重大刑事案審判過程中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按宋朝司法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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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邵小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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