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監察法草案:監察權與司法權有何異同?
法院和檢察院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
責任編輯:錢昊平
法院和檢察院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若要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征求監察機關意見并報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
剛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首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已正式公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7年12月6日。
將于明年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有望審議并表決這部新法律。草案顯示,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為期一年的試點經驗基本都被吸納,并有所修正。
草案共十章67條,總則中強調了“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此前,新華社曾發表萬字長文,將監察委員會定性為“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總體來看,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有相似之處,也存在顯著差別。
向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報告”
與法檢“兩院”相同,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任期與人大同步。
在人員產生及退出方面,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大有權罷免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并設置了撤換程序,不過監察法并無類似規定。
草案將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稱為監察官,和法官、檢察官一樣也將實行等級制度。不過草案并未明確監察官如何產生。而法律規定,審判員、檢察員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在上下級關系方面,審判機關重在上“監督”下;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一樣強調上“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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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吳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