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之法不可繩昨天之事

宋政府申明:“未降新敕日前已用舊敕與奪之事,并不得援引新敕追改?!?/blockquote>

責任編輯:陳斌

 

所有關于“司馬光殺了阿云”的說法,全部都是胡扯出來的,顯然便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則。圖為司馬光雕像。(東方IC/圖)

(本文首發于2017年11月23日《南方周末》)

宋政府申明:“未降新敕日前已用舊敕與奪之事,并不得援引新敕追改。”

讓我們先假設一個案例:有一對夫婦,婚后生活不睦,乃至反目成仇,一日,妻子趁丈夫熟睡,刺了他十幾刀,并砍斷他的手指。事后,妻子向警方自首。法律規定,殺傷他人的罪犯,如果能夠自首,可以獲得減刑。本案中,兇手具有自首的情節,因此,法官作出了從寬的判決。過了十年,國家修訂刑法,取消了故意殺人罪的自首減刑規定。請問:法院可不可以因為刑法的修改而重新審判十年前的妻子殺傷丈夫案,給兇手加刑?

只要稍具法律知識的朋友都會知道,法院不可以改判舊案,因為這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則。根據這一司法原則,今日之法,不可繩昨天之事,而只可用來約束新法生效之后的行為。

那么,如果我們假設的那個案子發生在古代呢,比如中國宋代?事實上,北宋時,登州真的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子:熙寧初年,登州有一個叫做阿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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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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