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字驚動最高法!給女兒取名“北雁云依”被拒上戶口,父母敗訴!

“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僅憑個人意愿喜好,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則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blockquote>

濟南市民呂某(右一)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詩意名字——北雁云依。 青島早報 圖

日前,最高法發布最新一批指導性案例,“北雁云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入選。南都記者了解到,此前該案系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

曾是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

2009年1月25日,濟南市民呂某與張某夫婦生下女兒,因酷愛詩詞歌賦和中國傳統文化,二人決定給愛女起名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為名辦理了新生兒出生證明和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新生兒落戶備查登記。

2009年2月,呂某前往燕山派出所為女兒申請辦理戶口登記時被拒。民警告知,擬被登記人員的姓氏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呂”或者“張”,否則不符合辦理出生登記條件。為此,2009年12月17日,呂某以“北雁云依”的名義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也成為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

訴訟過程中,呂某與公安機關各執一詞,最后因法律適用問題,歷下法院裁定終止審理,決定送交“有權機關”做出解釋或者確認。

據了解,呂某堅持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改變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權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規定的“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是對男女平等的表達,而不是必須隨父姓或隨母姓。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北雁云依”的名字應予認可。

而公安部門則認為,民法通則并未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而作為特別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沒有規定可以隨第三姓。

案件中止5年后判決:駁回請求

南都記者了解到,這一爭議,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

經研究后,最終明確意見:僅憑個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創設新的姓氏,不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北雁云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被中止5年后,于2015年4月24日在山東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辦理戶口登記的訴訟請求。

法院:起名理由具有明顯的隨意性

南都記者查閱了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案例第89號《“北雁云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全文。

在裁決理由部分法院解釋,根據2014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裁決中認為“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僅憑個人意愿喜好,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則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在本案中,不存在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或者選取法定扶養人以外的撫養人姓氏的情形。原告“北雁云依”父母的起名理由是“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愿”。此理由僅憑個人喜好愿望并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的情形,不應給予支持。

專家:中國人取名應該遵循自己的文化傳統

針對此案,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憶南向南都記者表示,“北雁云依”源于呂某僅憑個人喜好愿望并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此番駁回原告的請求,旨在明確公民選取或創設姓氏時應當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百家姓歷史悠久,中國人取名應該遵循自己的文化傳統,而不能隨意創設。”

馬憶南同時也認為,這個案子判得不錯,但是該類案件并不普遍,這類訴訟太少,應只是個別案例。

(來源:南方都市報)

網絡編輯:吳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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