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楊乃武與小白菜案說司法賠償
宋王朝給予冤錯案受害者的經濟補償只是一種慣例,并未形成正式制度,補償也未標準化,而且通常都是以“賜”、“存恤”的名義發給,以表示這是政府的“恩惠”。
責任編輯:陳斌
(本文首發于2017年11月30日《南方周末》)
宋王朝給予冤錯案受害者的經濟補償只是一種慣例,并未形成正式制度,補償也未標準化,而且通常都是以“賜”、“存恤”的名義發給,以表示這是政府的“恩惠”。
提起歷史上最出名的冤案,大概要算發生在清末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吧。同治十二年(1873),余杭縣一個叫做葛品連的豆腐作坊伙計暴斃于家中,他的妻子畢秀姑(即小白菜)被控與楊乃武合謀毒殺了親夫。隨后,楊乃武與小白菜被打入大牢,問成死罪。但楊乃武的姐姐楊菊貞不屈不撓,一次次為弟弟喊冤,最后經三司會審,證實葛品連死于暴病,而非中毒,楊乃武與畢秀姑并沒有合謀殺人,無罪釋放。鑄成冤案的一眾官員被追究責任。
今天許多人講述楊乃武與小白菜案,都將它當成冤案平反的范例。但我想提醒注意本案的一個細節:盡管兩名刑事被告人最終被證明無辜,并且獲釋,但是,在釋放之前,法官認為,畢秀姑“與楊乃武同居時不避嫌疑(指葛品連與畢秀姑曾租住楊乃武房屋,楊乃武教畢秀姑識字讀書),致招物議,眾供僉同,雖無私奸實據,究屬不守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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