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方控告財產被侵占,為何無法立案?
2017年9月29日20時41分,新浪微博認證為某青少年公益教育機構理事的鄧先生通過一條長微博講述了自己在北京出差時的遭遇。
責任編輯:戴志勇
2015年通過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
(本文首發于2017年11月30日《南方周末》)
2017年9月29日20時41分,新浪微博認證為某青少年公益教育機構理事的鄧先生通過一條長微博講述了自己在北京出差時的遭遇。鄧先生稱,他當月27日上午來到西城區一家青年旅社并在大廳內的沙發上坐下,離開時錢包從敞開的背包內滑出,之后不久卻被大廳內的另一名男子撿拾并藏匿,這一幕被旅社的監控攝像頭清晰地記錄下來。
多方查證后鄧先生發現該名男子頗有來頭,并通過私人關系取得其聯系方式,然而在多次撥打電話、發送短信后,卻未獲得任何回應。隨后鄧先生前往派出所報案,然而警方拒絕立案。后來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賬號“平安北京”回應稱,既然鄧先生已經找到該人并要求歸還物品,如果對方拒不歸還屬于侵占,需要鄧先生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警方無強制執法權。
法律的尷尬地帶
公民在遭遇財產侵害時向警方求助,天經地義,為什么警方拒絕立案,反而要求公民自行提起訴訟呢?這是因為即使涉嫌犯罪,也有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之分,我國刑法第270條第3款將侵占罪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這類犯罪被當成了自訴案件的一種。
在我國刑事法律中有五項罪名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理論上也稱親告罪,這五項罪名是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其中前四項在造成特定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不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唯獨侵占罪無論數額多么巨大都需要由被害人親自提起告訴,才能對行為人予以追究。
吊詭的是,前幾項犯罪的行為人和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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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柯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