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老賴"案:受害老人去世,但追責不能劃句號

無論是從公序良俗,還是匡正法紀的角度來看,趙勇父親的去世遠不是對黃追究責任的終點和句號。

肇事者黃淑芬

肇事者之女劉明月

一個星期以前,唐山男子趙勇在網上講述了自己遭遇“教科書般的老賴”的經歷:2015年,他父親被女司機黃淑芬撞成植物人。兩年來,趙家承受了巨大的經濟、精神壓力,肇事方卻沒有賠一分錢,甚至在此期間黃淑芬還與丈夫離婚,在女兒名下買房買車。“九點三十七分,我爸搶救無效離開了。今天,我沒爸爸了。”趙勇(@認真的趙先森)通過新浪微博發布了這則悲傷沉重的消息。(昨日《南方都市報》)

“教科書般的老賴”事件曝光后,唐山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為由,已于11月26日決定對黃淑芬處以司法拘留15天,并凍結個人資產的處罰。如果信息通暢,或許高墻之內的黃已經知道這個消息。我無從得知,她知曉后的心情怎樣,只是希望她心中能有愧疚,哪怕只是一點點。在與趙勇的交涉過程中,黃曾表示:“反正我判幾年,最起碼我這點錢,我也不用還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她的“美夢”要落空了。

除了道德上為人所不齒、缺乏起碼的擔當外,黃更視司法判決為兒戲。報載,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8日下達了民事判決書,黃淑芬應賠償趙勇一家85萬元,但5個多月過去了,黃一毛不拔、分文不賠。直至“教科書式老賴”視頻曝光,迫于壓力這才表示愿賠償20萬元。先是拒不執行司法判決,后又私下討價還價,這顯然不是對待司法裁決該有的態度。如果覺得金額失當,完全可以提起上訴,訴諸司法救濟。由此,無論是從公序良俗,還是匡正法紀的角度來看,趙勇父親的去世遠不是對黃追究責任的終點和句號。

誠如某知名律師說的那樣:裁判生效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被害人去世了,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債權,被害人的繼承人可繼承,繼承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代理人的名義,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此來看,黃該賠償的85萬一分也不能少,追償是法律賦予趙勇的正當權利。而且進一步來看,黃充當“老賴”拒不如期賠付,客觀上對受害人的離世有間接影響,對此,趙勇亦有追責的權利。

就事論事,出于對世道人心的維護,基于對司法權威的捍衛,“教科書式老賴”案的終結遠不能是被判了幾年,啥錢都不用賠了。老賴黃淑芬必須為此付出應有的沉重的代價,不該因其女兒劉明月“有自己的一個家,是二十多年的一個夢”等發生改變。畢竟,黃與劉雖是母女,但卻是獨立個體。以劉的夢想為黃的老賴行徑開脫,顯得無比荒謬。而跳出個案來看,如何通過完善訴訟保全制度等一系列的司法制度設計,對“轉移財產”進行有效甄別和預防,以此豐富對老賴的打擊手段,提升打擊老賴的力度,進而維護受害人權益都顯得茲事體大,具有更大的價值和意義。

(來源:南方都市報)

網絡編輯:周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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