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河北馬戲團運輸動物涉罪案兩名團主終審改判無罪

轟動一時的河北滄州馬戲團運輸野生動物涉罪案迎來“逆轉”。

河北馬戲團運輸動物涉罪案兩名團主終審改判無罪。資料圖片

轟動一時的河北滄州馬戲團運輸野生動物涉罪案迎來“逆轉”。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8日終審宣判:兩名團主李榮慶、李瑞生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撤銷一審對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年、并各處罰金10萬元的判決,李榮慶、李瑞生無罪。

同為1989年出生的李榮慶與李瑞生是堂兄弟,河北省滄州市東光縣大單鎮李營盤村人。因涉嫌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6年8月30日由沈陽市森林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末至2016年7月末,李榮慶、李瑞生共同經營的河北省東光縣國豪馬戲雜技藝術團分別從河南省開封市華東動物展覽團、安徽省宿州市新東方動物表演團租用具有合法《馴養繁殖許可證》的野生動物后,使用貨車將用于表演的野生動物從安徽省宿州市途經河北滄州、遼寧大連、葫蘆島等地,運輸至沈陽市渾南區祝家鎮祝家屯村準備進行馬戲表演。

2016年7月28日,沈陽市森林公安局接舉報查扣了上述貨車及老虎1只、獅子3只、熊1只、猴子1只。經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鑒定,二人運輸的動物被國家列為一級或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沈陽市渾南區法院認為,李榮慶、李瑞生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李榮慶如實供罪,可以從輕處罰,李瑞生有自首情節,也如實供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2016年12月28日,渾南區法院判處李榮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李瑞生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一審宣判后,李榮慶、李瑞生不服,提起上訴。

沈陽中院認為,依照二審期間生效施行的修訂后《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境的,已無需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故上訴人李榮慶、李瑞生運輸具有合法馴養繁殖許可的野生動物的行為不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符合相關犯罪條款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犯罪。為此,撤銷原判決,改判二人無罪。

(來源:新華社)

網絡編輯:邵小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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