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有沒有加班費?網友吵翻了,標準答案很意外
那么,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費?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臨近年底,很多人因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進入循環加班模式。
“公司的領導也沒說讓我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根本無法完成,必須加班才能完成。這種情況下,企業是否應該支付加班費呢?”
一位公司白領陳小姐有這個疑問。
陳女士是“90后”,工作2年時間,她對于這種“出師無名”的加班有反感。
那么,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費?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據《華商晨報》12月13日報道,遼寧省人社廳12333給了明確答復:需認定“加班事實”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在實踐中,員工和企業在對“加班事實”的認定方面,需要明確幾點。
對于陳女士的問題,也有很多職場人有類似的疑惑。那么,像陳女士這種情況,算不算加班,能不能獲得加班費呢?
遼寧省人社廳12333勞動關系處相關人士解釋,
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況,則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變相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屬于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因此,員工自愿加班的話,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
報道一出,很多網友對遼寧省人社廳的解釋表示不滿意,紛紛吐槽:
但事實上,并非遼寧,全國都是如此。
此前,《工人日報》就報道稱,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也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具體實踐中,應把握以下幾點:
單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資。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單位安排的加班才應支付。
自愿工作的不屬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只是員工自愿加班,則不屬于“加班事實”,無須支付加班費。
有證據證明加班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屬于加班。前提是員工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單位安排了過多任務,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因此,員工自愿加班的話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才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1:
蘇女士的公司規定,員工工作8小時/天、40小時/周,實行計時工資待遇,但蘇女士經常主動加班。合同期滿后,公司不再與她續簽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蘇女士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資,公司以“加班非公司安排”而拒絕,蘇女士提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仲裁委認為,蘇女士未履行公司規定審批手續的加班,屬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2:
張女士入職某企業任車間經理,勞動合同約定:根據訂單情況,公司安排作息時間,原則上工作不超過9小時/天,保證每月休假不少于2天,工資為1萬元(28天計)。3個月后,張女士辭職,認為其工作超過法定時間,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遭到拒絕。
勞動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天,36小時/月,張女士每月實際工作252小時,超過了法定的最長時間。但對她月工資10000元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并未低于當地最低標準。且她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單位安排其超過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加班,支付額外加班費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來源:新華社)
網絡編輯:周凡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