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豈能走馬燈
■正治意見 |
我所知道的安徽馬鞍山市,新一屆市長于今年元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可履新才過一月,就被上級調任異地。再往前看,有一屆政府任期剛過半,就換了三任市長。我以為這可能是個別現象,未曾想,到網上看看,原來卻相當普遍。今年2月,遼寧盤錦、營口等五個市的市長因被上級任命為市委書記而辭去市長職務,安徽宿州、六安等六市中,就有兩位因異地任職而辭去當選不久的市長一職。不少市長椅子還沒坐熱,就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呈,成了“短命”市長。
有市民就此開玩笑地說,我們這地方都快成了市長們的客棧了。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因工作需要,過一段時間挪個窩,交流交流本十分必要。但像市長這樣一類負有重要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頻繁更換,我以為頗為不妥:
首先,這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市長一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就有其法律嚴肅性,非出現法定事由,不能輕易讓人家挪窩。
其次,這不利于樹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市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但每年都要選舉出一個新市長,市民就會懷疑自己選出的人民代表是否真正在依法正確行使權力,就會懷疑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是否能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再次,影響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市長對當地發展的影響甚大。一個市長的宏圖大略初見端倪,就挪了位子,后來者花了年把時間了解情況,剛提出構想,又挪了位子。如此反復,那個地方的發展必然會起伏不定。
……
在未出現法定事由的情況下,讓市長在他的位子上干滿他的任期,把市長的去留交給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無論對市長,還是對他所任職的一方,尤其是對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都是利大于弊。對那些確實“因工作需要”的市長,組織部門在提議他們作為市長人選時,恐怕就要從長計議,免得今天選上,明天就因“工作需要”挪位子,弄得市民甚至市長本人都不明就里。
(作者為安徽一公務員)
(責任編輯 蔡軍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