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該入刑嗎

既然醉駕入刑了,那至少故意高空拋落可致人死傷的物體也是可以入刑的。

責任編輯: 陳斌

81戶“連坐”擔責,高空拋物應該入刑嗎?(視覺中國/圖)

(本文首發于2018年1月4日《南方周末》)

2016年10月4日,卜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蕪湖市鏡湖區綠地伊頓公館28幢1單元樓下時,被高空墜落的紅磚砸中頭部,當場死亡。因公安機關未能查明具體侵害人,受害人家屬將緊鄰案發地的28幢1單元除一層外所有業主及小區物業公司等作為被告起訴。2017年12月29日上午,安徽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被判賠償152601.48元(責任比例為30%);因不能充分證明其非侵權人,被法院認定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134名業主,按戶各給付三原告補償款4395.92元。這樣的連坐式處置合理嗎?高空拋物應該入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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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邵小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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