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評醫生未等家屬簽字救老人:讓擔責者不再擔驚

人人都希望醫者仁心,但也請給仁心一片得以施展的天地。

 

人人都希望醫者仁心,但也請給仁心一片得以施展的天地。

日前,南京的劉老先生在雪地摔倒、呼吸驟停,還趕上家人不在身邊,無法簽字手術。危急時刻,一位王醫生振臂而起:“所有責任,我來承擔。”果斷做了一臺沒有家屬簽字的手術,救活了老人。

這事讓人在拍手叫好之余,不禁捏了把汗:如果手術沒成功,如果病人家屬不依不饒……

救人與擔責,本不是一對矛盾。醫生跟死神賽跑,容不得絲毫遲疑。但在極端情境中,生命至上公理和知情同意原則,就會出現孰輕孰重、孰先孰后“針尖對麥芒”的問題。處理不好,醫生擔責之后,還要擔受很多壓力。個別病人和家屬因“當初沒有簽字同意”而拒絕支付醫療費甚至抹黑醫生、慫恿“醫鬧”的事兒,也不是沒有發生過。

因此,要想讓醫務工作者擔責不擔驚,一方面,需要家屬理解。

千鈞一發之際,相比手續,挽救生命是第一要務。退一萬步說,即便醫藥罔效,家屬也應該給予醫務工作者以支持。畢竟,到了這個份上,不救必死無疑,救了還多幾分希望。家屬愿意共同“擔險”,醫生才能心無旁騖地為生命“冒險”。

另一方面,我們更期待制度保護。緊急施救后“反咬”醫生一口,雖是少數情況,但是制度上的保障和救濟,才是擔責而不擔驚的根本保障。否則,醫生的盡職盡責終將淪為畏首畏尾、推諉責任。人人都希望醫者仁心,但也請給仁心一片得以施展的天地。

近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搶救垂?;颊?,不能取得患者或近親屬意見的,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急救,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從法律層面,給危急患者擴寬了求生的“綠色通道”,也給醫務工作者堅持積極施救的價值導向掃除后顧之憂。

當然,救死扶傷不是醫生肆意“開刀”的尚方寶劍。非得是那種不馬上救就會有極大風險、刻不容緩的情況,才能走這條綠色通道。鼓勵施救的同時,也要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對自己的處置權和風險知情權。具體說,一方面,根據相關規定,若面對有家屬陪同的患者,反復商量仍拒絕簽字的,醫院不能強求。另一方面,對于非致命疾病,醫生不能隨意行使特殊干預權,以“為患者著想”為名、不顧患者和家屬意愿進行治療。否則將為小病大醫、誘導患者等醫療腐敗行為提供溫床。

(來源:人民日報)

網絡編輯:周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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