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翻供與重審”
宋代的“翻異別勘”:在庭審程序結束之后,如果被告人喊冤翻供(相當于提出上訴),則重組法庭,重新庭審。
責任編輯:陳斌 實習生 李玫琦 張釗
簡單回顧一下華夏法制史,我們會發現,從《尚書》確立的“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司法原則,到宋代對法官“失出人罪”幾乎不追究責任的做法,再到清代繁復的“審轉”制度設計,都體現了中華法系的一則核心價值觀:慎刑。
(本文首發于2018年1月25日《南方周末》)
宋代的“翻異別勘”:在庭審程序結束之后,如果被告人喊冤翻供(相當于提出上訴),則重組法庭,重新庭審。
簡單回顧一下華夏法制史,我們會發現,從《尚書》確立的“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司法原則,到宋代對法官“失出人罪”幾乎不追究責任的做法,再到清代繁復的“審轉”制度設計,都體現了中華法系的一則核心價值觀:慎刑。
清代的“審轉”,是一項層層復審的司法制度:“徒刑以上(含徒刑)案件在州縣初審后,詳報上一級復核,每一級都將不屬于自己權限的案件主動上報,層層審轉,直至有權作出判決的審級批準后才終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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