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之痛不能一味歸咎于企業家
如果一個社會需要太多的施舍行為,就說明它還沒有跨入現代社會,還是一個相對落后的沒有社會保障的社會
現代社會不是施舍社會
現在表現企業家社會責任的很多做法,好像還停留在古代社會:窮人對富人感激涕零,富人則為此而自矜。一個報道了大連企業家捐助貧困學生的電視節目,鏡頭中就出現了受助學生對企業家點頭哈腰的樣子,讓人看了心里很不是滋味。這種有損人格的施舍,其實是我們以后應該盡可能避免的。
為什么呢?一個真正尊重人的社會,必定擁有完善的現代保障制度;窮人有社會保障,就有做人的尊嚴,而無須在街上乞討或從富人那里尋求施舍。如果一個社會需要太多的施舍行為,就說明它還沒有跨入現代社會,還是一個相對落后的沒有社會保障的社會。
社會保障制度之所以不健全,原因則在于進入社會的政府資源和企業資源太少。如果一個國家的財富大量留在政府組織和企業組織里面,這個社會的公共空間就會非常有限,公共福利也就非常有限。目前我國正處在這種狀態。
強化制度建設才是出路
談到企業家的財富與社會財富分配失衡,人們往往斷言這是企業家個人的問題,這就把問題片面化和庸俗化了。在任何法制社會,財富都是憲法和法律規制的對象,并不是完全由個人裁量和支配的。所以我們更應該討論制度的缺失,而不是企業家的道德良心。
一般而言,企業利潤在內部合理分配和給國家納稅之后,不必再與社會發生太多關系。而我們現在的情況是:企業不像企業,社會不像社會。該企業履行的責任企業未履行,該社會承擔的事情卻往企業家身上推。這都是政府缺位導致的社會混亂。
社會過分注重企業家在慈善事業中的作用,歸根結底是因為企業家掌握過多資源。為什么這些資源不能分散到社會中去?主要有如下幾個原因:第一,規范的法制沒能建立起來,對資本缺乏制衡,于是資本收入往往大于勞動收入,收入分配出現較大差距。第二,民間組織發育不夠,譬如勞動者的權利就相對薄弱,尤其缺少集體談判權,不能跟資本形成對等的力量。
再次,稅收方面的制度缺失,使一些本該交給社會的企業利潤沒有拿出來。譬如個人所得稅、遺產稅都有較大漏洞。
不能制度化地把資源從企業家手中適度地轉移出來,企業家掌握了過多的資源,其對于慈善事業就顯得格外重要。社會對企業家群體過多依賴,使企業家承受了過多的社會道德責難。只有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法制來平衡企業家與社會的資源分配關系,才能讓企業家從喋喋不休的企業社會責任討論中得到解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