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臺諫官的司法審查權
在正常情況下,諫議形成的政治壓力,也可以迫使君主追改詔命,這便是宋人說的“臺諫得以論奏”。
責任編輯:陳斌
(圖文無關)圖為2017年6月17日,杭州宋城景區全新升級。
(本文首發于2018年3月22日《南方周末》)
在正常情況下,諫議形成的政治壓力,也可以迫使君主追改詔命,這便是宋人說的“臺諫得以論奏”。
中國人非常早就認識到權力必須接受監督與制衡的道理,因此,我們的祖先在建成發達之行政組織的同時,又設立了監督與制衡行政組織的監察機構——如秦漢時期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唐宋時期的御史臺與諫官。特別在宋代,臺諫官的權力與獨立性都獲得了空前發展,諫議之盛可謂歷代之冠。
現在我們都習慣將古時臺諫稱為監察機構,這當然沒有錯,對行政系統加以監察正是臺諫官的重要職責之一,但宋代臺諫的職能不僅僅是監察行政。北宋天禧元年(1017),宋真宗下詔確立了臺諫官的權力:“或詔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制、誅求無節、冤濫未伸,并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可知宋時臺諫,不但可以彈劾“官曹涉私”的權力腐敗與“措置失宜”的行政失當;還有權監察司法,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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