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地立法規定子女護理假 帶薪陪護,成本誰擔

“現在雙休日加上法定節假日,一個勞動者一年只有250天的勞動日,再扣掉10天護理假,企業怎么扛得???”

責任編輯:錢昊平 何海寧

2017年9月20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灣街道大港社區開辦老年食堂,工作人員蔣松澤把午餐送到行動不便的老人家中。(東方IC/圖)

(本文首發于2018年3月29日《南方周末》)

福建、黑龍江、湖北、廣西、海南、重慶等六省份在老年法配套法規中,寫入獨生子女護理假;河南、廣州則在地方計劃生育管理規定中明確了護理假。

福建省老齡辦副主任林泰勤稱,“協調時我說,我們實際上是為自己做。”結果這一新加條款在政府內部征求意見時非常順利,“都沒有意見,一遍就過了”。條例在人大也獲得高票通過。

“現在雙休日加上法定節假日,一個勞動者一年只有250天的勞動日,再扣掉10天護理假,企業怎么扛得???”

在各省份出臺與護理假相關的法規中,均沒有設立對用人單位不執行的罰則。這意味著,如何落實可能成為一個問題。

勞動關系學者劉大衛認為不宜通過護理假來加重用人單位負擔。“事實上父母真的需要陪護的話,5天10天都不解決問題,”劉大衛說,“只不過是展示對老年人的關愛。”

“我國已有8個省份,通過地方立法建立了子女護理假制度。”2018年1月23日,全國老齡辦向媒體發布了一則引人注目的信息。這些省份規定,父母住院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子女每年不超過20日的護理假,其間不得扣減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作為一項“惠老”政策,新華社在相關報道中肯定了“護理假”,但認為能否落到實處還有待觀察,擔心其成為“紙上的權利”。

“護理假”是如何出臺的?為何要設立這樣一個假?

全國老齡辦宣傳處李偉旭向南方周末記者介紹,“護理假”是部分省份在落實、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法”)時設立的,該法于2015年修正后實施。根據立法要求,與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也要作出修正,一些省份就把護理假條款寫進了法規。

具體操作上,有的省是在修訂地方“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下簡稱“老年條例”)時作出了規定,有的則在早先修正后的地方計劃生育管理規定中加以明確。

“沒有推出全國性的制度法規,都屬于地方立法,老年法中也沒有寫。”李偉旭覺得“這個也不好執行”。他說,護理假引起媒體關注之后,全國老齡辦非常重視,正要求各地趕緊報材料。

步子不敢邁太大

最早在地方“老年條例”中提出“護理假”的是福建省,僅面向獨生子女家庭。

2017年3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老年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并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8個月后,廈門信達公司批準了公司的第一例“護理假”,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何女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請假員工的母親因患乳腺癌住院,在網上看到了有關護理假的報道,于是向公司請假,公司審核后批了7天假,需審核的材料主要是獨生子女證明和父母住院證明。目前她經手的陪護假一共只有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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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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